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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对限售股的截流与约束力分析
www.fivip.com  2008-04-21 16:47:18   蓝筹财经  参与评论  [ ]

报告摘要

2008 年4 月20 日晚,证监会网站上发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文详见附录。

关健内容如下:

1、针对的股票范围是两块,一是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即通常市场所说的股改限售股;二是股改后IPO 股份。即2006 年以后新发行的股份(注:这个数量非常巨大)。

2、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 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基本判断: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针对了当前股市的突出矛盾,属于实质性利好。政策措施在此时出台,表明管理层已经初步认定当前点位和估值状况是可以出台政策予以适当维护的,而且以中国石油为代表的“中字头“大型公司大面积跌破发行价也是管理层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是促使反弹的催化剂,但由于《指导意见》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反弹过程将会有许多的曲折。

指导意见对限售股的截流与约束力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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